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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准备工作的告知书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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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家长、各位考生:

2013年11月27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对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做了明确规定,为方便各位家长和考生,特将有关政策告知:


一、随迁子女在我省就读普通高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6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参加社会保险累计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其随迁子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
(五)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
(六)随迁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当按报考条件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由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审核。经上述四部门认定后方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二、不符合以上6个报考条件的外省籍考生,将不能获得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的报考资格;建议尽快和户籍所在地教育局(招生办)联系,回户籍地报名普通高考。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 生 签 名:
考生家长签名: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1式2份,学校、考生各存1份。)